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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篇丨汉弘印刷:核心技术人员因侵犯商业机密被起诉在审案件不影响IPO顺利过会!

来源:安博电竞iso    发布时间:2023-10-01 02:38:14

  原标题:第26篇丨汉弘印刷:核心技术人员因侵犯商业机密被起诉,在审案件不影响IPO顺利过会!

  1.这本来是很正常的一个人员变动的事实,就是:发行人的两位研发人员原来在别的单位任职,原单位认为研发人员在新的单位研发的产品侵犯了老东家的商业机密,因而被起诉侵犯商业机密罪。

  2.案件的基本进程和事实是这样的:①原单位向公安局举报员工侵犯商业机密的事实,然后公安局立案调查,检察院审核检查起诉;②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之后做出不起诉决定书。③原单位提请刑事自诉,请求法院判处员工侵犯商业机密罪。④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做出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⑤原单位继续上述,目前二审还在审议中。

  3.对于这样的一个问题,发行人还是做了充分的解释,当然最核心的解释思路自然是:从技术的层面,从不同的角度,解释发行人不存在侵犯原单位技术的情形,两者的研发方向和成果存在根本性差异。从小兵的角度来说,这样的专业解释不一定可以充分理解,不过至少从数万字的篇幅来看,发行人还是做了足够诚意的努力。此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发行人律师还做了关于诉讼的敏感性分析,分别解释了诉讼可能倒置的三种不同结果,从而认为:就算是最坏的结果,对于发行人的影响也是有限的,也不会对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因为科创板有关于核心技术人员变动的发行条件,这里还关注到如果关键人员离职影不影响发行条件的问题,当然这样的一个问题显然是不存在的。

  5.其实,除了从诉讼的角度来关注这样的一个问题之外,这里需要格外注意的一点是审核理念的变化:侵犯商业机密的争议是很敏感的,在二审结果还没明确的情况下,IPO审核能够顺利通过而不再跟以前一样等待最终的终审判决结果,这是很重要的进步!

  招股说明书披露,润天智于2019 年1 月起诉赵义发、李晓刚违反其与润天智所签署的保密协议约定,请求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机密罪判处被告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 万元。一审法院依法驳回润天智对赵义发、李晓刚的起诉。润天智已就一审裁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二审程序正在进行中。赵义发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

  (一)润天智起诉赵义发、李晓刚案件的主要事实情况,是否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其他技术及主营业务产品,如是,涉及的产品销量、出售的收益、核心技术产品收入等情况;发行人是不是真的存在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情形

  公司员工赵义发曾在润天智担任研发工程师并于2009年11月离职;员工李晓刚曾在润天智担任软件室主任职务并于2010年3月离职,上述二人离职后均入职汉拓数码并参与汉拓数码相关数码打印设备的研发工作。

  汉拓数码于2010年7月推出HT2512UV平板数字喷墨机,润天智认为该产品与其生产的PP2512UV平板喷绘机的喷头控制板程序、打印驱动程序的8段源代码相同,并认为赵义发和李晓刚将其商业机密披露给汉拓数码,用来生产与润天智相似的喷绘机。

  2011年5月10日,润天智向深圳市公安局举报赵义发、李晓刚侵犯其商业机密,深圳市公安局于2011年7月8日立案,并依法对汉拓数码的办公场所进行搜查,扣押了涉案电脑(含相关源代码文件)。

  2018年1月29日,深圳市公安局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核检查起诉;2018年2月9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岗区检察院”)移送审核检查起诉。龙岗区检察院分别于2018年3月19日和2018年5月1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2018年7月20日,龙岗区检察院下达“深龙检刑不诉[2018]404号”和“深龙检刑不诉[2018]405号”《不起诉决定书》,经龙岗区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赵义发、李晓刚不起诉。

  2019年1月8日,润天智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其认为赵义发、李晓刚违反其与润天智签署的《保密协议》约定,侵犯润天智商业机密,请求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机密罪判处赵义发、李晓刚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

  2019年12月31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下达“(2019)粤0307刑初196号”《刑事裁定书》并作出裁定,法院认为润天智起诉被告人赵义发、李晓刚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依法驳回润天智对被告的起诉。

  2020年1月12日,润天智就上述一审裁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3月3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述上诉案件。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二审程序正在进行中,尚未开庭审理。

  润天智主张的商业机密为喷头控制程序和打印驱动程序中的8段源代码(即8个源代码文件),上述源代码根本不构成喷墨印刷设备的核心技术,主要理由如下:(1)喷墨印刷设备的核心是控制喷头和其他外部设备的各种控制卡,每个控制卡均有对应的程序,喷头、外部设备和数据传输方法不一样,对应的程序也不同;每个程序都由几十个或上百个源代码文件组成,这些源代码自身并不单独构成喷墨印刷设备的核心,它们从属于各类控制卡,必须和控制卡配合才能发挥作用。(2)各类控制卡和打印控制系统软件中包含数百个源代码文件,仅仅8个文件远远不足以支撑整个打印系统的核心功能。(3)核心源代码应该和打印功能的实现直接相关,而这8个文件中有5个仅用于初始化、定义变量,定义函数接口等辅助功能,与打印功能的实现无直接关系;此外,由于不同喷头、不同设备类型的参数不一样,相应的使用方法也不一样,需要定义的变量数量和类型存在很大差异。(4)润天智主张的另外3个文件与打印功能直接相关,但与打印功能直接相关的源代码文件有上百个,这3个文件不足以支撑整个打印系统的核心功能;此外,这3个文件与喷头相关,随着喷头的变化必须重新编写,这几个文件根本不可能用于所有应用领域的设备,也不可能用于另外的品牌和型号的喷头。

  汉拓数码HT2512UV平板数字喷墨机属于UV平板打印机的范畴,是一种利用喷墨技术,将UV墨水从喷头中喷出,直接在介质上成像的打印设备。该设备主要使用在于大型户外广告、宣传画喷绘以及大型标牌喷印等。“2512UV”是行业通用名称,业内众多企业均在生产类似产品,其中“2512”系指可以打印2.5m×1.2m幅面的介质,“UV”系指该设备使用墨水为UV墨水。

  赵义发、李晓刚自润天智离职后即开始了HT2512UV平板数字喷墨机喷墨控制管理系统及配套驱动程序的自主研发工作,汉拓数码于2010年7月研发成功并推出采用了美国北极星(Dimatix)喷头(以下简称“北极星喷头”)的HT2512UV平板数字喷墨机,并就该款产品申请并取得一项名称为“UV平板打印机打印控制程序V1.0”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号为2010SR065198,首次发表日期为2010年6月30日。

  2011年7月起,为实现提升打印速度及打印品质的目的,汉拓数码在HT2512UV机型上逐步采用了技术更先进的日本理光(Ricoh)的喷头,替代原有的北极星喷头,并于2013年更换为日本京瓷(Kyocera)的喷头,汉拓数码的相关开发团队根据新喷头的有关技术参数重新设计了喷头控制板硬件,并编写了与之相匹配的喷头控制板程序和打印驱动程序的源代码。

  (2)汉拓数码的HT2512UV平板数字喷墨机与润天智的PP2512UV平板喷绘机在喷头控制板程序和打印驱动程序的源代码上存在根本性差异

  2.5m×1.2m幅面的介质是行业主流,故国内外众多企业均在生产该类型打印设备,各家企业产品的差异大多数表现在打印速度、打印质量和产品稳定性方面,而该等差异取决于一些核心部件如喷头等的选择及其相应的整套喷墨控制管理系统设计上的不同,喷头不同则导致喷头控制管理系统发生根本性改变。

  经国内高校教授、喷头企业和喷墨印刷控制管理系统开发企业有关技术人员访谈确认,若喷头及数据传输卡所使用的传输方法不一样,相应的打印控制卡和数据传输卡的电路图将出现重大变化,使用的CPU、FPGA及其他电子元器件也不一样,所对应的打印控制卡和数据传输卡程序源代码存在非常明显差异,与之配套的上层打印控制软件源代码亦有根本性不同。

  根据庭审相关材料,汉拓数码2010年7月推出的HT2512UV平板数字喷墨机采用北极星喷头,并采用PCIe卡和光纤传输的方式;润天智的PP2512UV平板喷绘机采用的是日本柯尼卡(Konica)喷头,数据传输使用USB接口方式。鉴于汉拓数码的HT2512UV平板数字喷墨机与润天智的PP2512UV平板喷绘机采用的喷头和数据传输方法不一样,相应的喷墨控制管理系统需要单独设计,故上述两种打印设备在喷头控制板程序和打印驱动程序的主要源代码方面存在根本性差异。

  根据润天智向法院提交的《刑事自诉状》,其在该案中主张的商业机密为PP2512UV平板喷绘机中喷头控制板程序、打印驱动程序中的8段源代码。赵义发、李晓刚和汉拓数码不存在侵犯润天智商业机密的情形。

  4、以上描述的案件不涉及公司报告期内及目前的核心技术、其他技术及主营业务产品,公司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情形

  润天智主张的商业机密仅涉及汉拓数码2010年推出的搭载北极星喷头的HT2512UV平板数码喷绘机,并不涉及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至今的产品,主要理由如下:(1)2011年起,汉拓数码在HT2512UV机型上逐步采用了技术更先进的理光和京瓷喷头,报告期至今,汉拓数码不再生产及销售搭载北极星喷头的HT2512UV机型,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别的产品报告期至今也未使用过北极星喷头。由于更换喷头,相应的喷头控制程序和打印驱动程序中的源代码具有根本性的差异。(2)公司产品逐步由扫描式升级到Single Pass,公司在硬件和软件架构上都进行了重新规划,对应编写的程序也存在巨大差异。(3)公司下游应用领域持续不断的增加,外部设备发生明显的变化,相应的控制卡和驱动程序重新设计、开发,相关的源代码进行了重新编写。

  赵义发、李晓刚与润天智之间的二审程序正在进行中,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目前,赵义发担任公司子公司弘博智能总经理,是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之一,李晓刚担任公司子公司弘锐精密研发经理。赵义发、李晓刚未侵犯润天智商业机密,润天智诉讼请求被二审法院支持的概率较小。若赵义发、李晓刚在上述诉讼二审中败诉,则直接引发该二人离职,造成公司研发人员及管理人员的流失,并可能会对公司及子公司汉拓数码与润天智的民事诉讼产生不利影响。但润天智起诉公司及汉拓数码、赵义发、李晓刚案件涉及的机型不涉及公司报告期内及目前的核心技术、其他技术及主营业务产品,因此不会对公司核心技术、研发、生产经营、财务情况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报告期内及目前的核心技术、其他技术及主营业务产品与涉案的HT2512UV产品及有关技术相比,已发生了重大变化。润天智起诉公司及子公司汉拓数码、赵义发、李晓刚案件涉及的机型不涉及公司报告期内及目前的核心技术、其他技术及主营业务产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情形。

  目前在侵犯商业机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一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损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在最不利情况下,若汉拓数码、汉弘集团被法院认定侵犯润天智的商业机密,根据上述规定,汉拓数码、汉弘集团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可能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润天智为主张其被侵权,首先应举证其订单实际减少量,但由于当时国内外生产2512UV平板打印机的厂家众多,应难以判断该等损失与汉拓数码有直接关联,且润天智在其诉讼请求中未能明确订单减少量或实际损失金额。即便其能够举证其减少的订单与汉拓数码新增订单存在密切关联,但减少订单金额最高也不会超过汉拓数码销售搭载北极星喷头的HT2512UV平板打印机的金额。

  ②汉拓数码自2010年起累计销售的搭载北极星喷头的HT2512UV平板打印机所实现的出售的收益约为730余万元,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盈利计算,若润天智主张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其赔偿数额,则应根据上述出售的收益及营业利润率进行计算。

  ③若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害人的获利情况,或提交的证据未被人民法院采纳,则人民法院根据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此,假设法院认定公司及汉拓数码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了润天智的商业机密并给润天智造成损害,对润天智的赔偿预计将不超过500万元。就上述纠纷可能带来的赔偿风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肖迪于2020年6月23日出具书面承诺:“如果因本次案件败诉导致汉拓数码及发行人需要支付任何赔偿金、相关诉讼费用,或因本次诉讼导致公司的生产、经营遭受损失,本人将承担公司因本次诉讼产生的侵权赔偿金、案件费用及生产、经营损失”。因此,上诉赔偿金额不会给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障碍。

  经核查,HT2512UV平板数字喷墨机系汉拓数码的开发团队自主研发完成,其喷头控制板程序和打印驱动程序的源代码与润天智的PP2512UV平板喷绘机存在根本性差异,润天智上述诉讼请求被法院支持的概率较小。

  在侵犯商业机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一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损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在最不利情况下,若汉拓数码、汉弘集团被法院认定侵犯润天智的商业机密,根据上述规定,汉拓数码、汉弘集团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可能为以下三种情况:

  1、润天智为主张其被侵权,首先应举证其订单实际减少量,但由于当时国内外生产2512UV平板打印机的厂家众多,应难以判断该等损失与汉拓数码有直接关联,且润天智在其诉讼请求中未能明确订单减少量或实际损失金额。即便其能够举证其减少的订单与汉拓数码新增订单存在密切关联,但减少订单金额最高也不会超过汉拓数码销售搭载北极星喷头的HT2512UV平板打印机的金额。

  2、根据企业来提供的资料,汉拓数码自2010年起累计销售的搭载北极星喷头的HT2512UV平板打印机所实现的出售的收益约为730余万元,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盈利计算,若润天智主张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其赔偿数额,则应根据上述出售的收益及营业利润率进行计算。

  3、若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害人的获利情况,或提交的证据未被人民法院采纳,则人民法院根据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此,假设法院认定发行人及汉拓数码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了润天智的商业机密并给润天智造成损害,对润天智的赔偿预计将不超过500万元。就上述纠纷可能带来的赔偿风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肖迪于2020年6月23日出具书面承诺:“如果因本次案件败诉导致汉拓数码及发行人需要支付任何赔偿金、相关诉讼费用,或因本次诉讼导致公司的生产、经营遭受损失,本人将承担公司因本次诉讼产生的侵权赔偿金、案件费用及生产、经营损失”。因此,上诉赔偿金额不会给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障碍。

  7、赵义发如在上述诉讼二审中败诉导致其离职,是否构成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是否违反《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若赵义发在上述诉讼二审中败诉导致其离职,不会构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具体理由如下:

  1、目前公司认定的核心技术人员共6 人,若赵义发离职,变动人数占核心技术人员总数比例较小;

  2、赵义发目前担任弘博智能总经理,全面负责弘博智能书刊机、标签机的生产、销售、运营等工作,就研发职责而言,赵义发由早期的参与具体研发工作转变为参与汉弘集团重大研发项目的立项、评审、分析、论证等,鉴于公司研发体系完整,且赵义发目前已不再实际参与执行层面的研发工作,其对公司整体的研发技术及经营管理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若赵义发因在上述诉讼败诉而导致离职,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若赵义发在上述诉讼二审中败诉导致其离职,不会构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未违反《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1.当事人原本是发行人的创始股东之一,后来因为增资事项起诉侵犯其优先认购权,并且对重组和战略也存在分歧。

  2.对于其中的细节和不为人知的秘密,我们无从了解,只要关注结果最后还是和解了就好。当然,当事人最终也是全部转让了股权退出了发行人,而前面的诉讼操作,是不是为了退出能有一个好的价格,就不得而知了。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创始人股东之一张政曾就2018 年6 月发行人增资事项侵犯其优先认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后,因张政与实际控制人肖迪及另外的股东之间的战略分歧,发行人于2018 年12 月至2019 年5 月先后对公司及子公司业务整合及重组。张政等股东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资产重组的决议内容无效及回购其所持股份等。随后,发行人与张政等人多次协商达成和解,张政撤回上述诉讼,发行人已终止资产重组计划。2019 年5 月,张政将其611.60万元直接持股对外转让。

  一、张政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战略分歧,并结合张政在发行人业务发展中发挥的作用、担任的职务等,说明张政的退出对发行人的发展和未来战略的影响

  张政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战略分歧大多数表现为公司在一些研发投入高、技术攻关难度较大、见效周期较长的重大新项目(如Single pass 包装数码印刷机)进行持续投入以及在新老员工股权激励分配方面存在分歧。

  张政在公司担任监事职务,在公司业务发展过程中尤其是早期主要负责海外市场开拓。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通过引进和培养形成了一支具有丰富国际销售经验和能力的海外销售团队,公司海外销售体系已建立并逐渐完备,目前已在全球60 多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销售与服务网点。张政的退出对公司的发展和未来战略不存在重大负面影响。

  二、张政股份转让的背景和过程,是否彻底退出发行人,如否,未彻底退出的原因

  公司与张政多次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张政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对外转让,但保留间接持股部分,同时退出公司的经营管理。2019 年5 月18 日,张政分别与君度德瑞和加泽北瑞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张政将其持有的公司7.5889%股权以13,660 万元的价格转让予君度德瑞;将其持有的0.9055%股权以1,630 万元的价格转让予加泽北瑞。2019 年5 月20 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张政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7.5889%和0.9055%股权转让予君度德瑞和加泽北瑞;2019 年5 月28 日,公司就此次股权转让履行完毕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张政目前持有合舟联成194.82 万元出资额,出资比例为6.78%;其通过合舟联成间接持有公司935.14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2%。

  2019 年8 月6 日,张政出具了《离职声明与承诺》和《退出股东声明与承诺》,确认与公司就相关事项已不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承诺不会就该等事项再次向公司或其股东提起任何诉讼或仲裁;其自愿对外转让所持公司股权,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股权转让完成后,其与公司及公司另外的股东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公司或另外的股东亦不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张政与公司的诉讼纠纷及其他纠纷已经完全解决,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未来也不存在相关纠纷或诉讼风险。

  2.这个案例提到的主要就是未抵扣进项税的问题,当然是由也最简单,就是合并报表入账时间差导致的。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的金额分别为933.94 万元、802.87 万元和584.64万元,最重要的包含待抵扣进项税、待取得抵扣凭证的进项税和待认证进项税。

  (一)待取得抵扣凭证的进项税的含义、核算的详细的细节内容,该科目对应采购额的构成以及期后取得抵扣凭证的情况,上述各科目分类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恰当,是不是满足财会【2016】22 号《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待取得抵扣凭证的进项税产生的原因:合并范围内公司发生内部交易时,因对账时间原因,销售方部分出售的收益暂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收入因满足增值税纳税条件,销售方做申报并缴纳增值税,购买方因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暂估入账,根据财会[2016]22 号《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暂估金额不含进项税。因此双方往来金额存在一定的差异,在进行合并抵消时,将上述差异计入“其他流动资产-待取得抵扣凭证的进项税”。该部分内容待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转销。

  根据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待抵扣进项税核算的内容为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但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核算的内容为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尚未认证的进项税额。因公司前述原因合并抵消时产生的往来差异是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产生,不适宜于“待抵扣进项税”或“待认证进项税”核算,将之列为“待取得抵扣凭证的进项税”符合财会[2016]22 号《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二)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增值税项目的来源与核算情况,是否与相关存货采购和出售的收益等项目匹配,说明进项税额抵扣的详细情况及其合规性,发行人各产品增值税的征税比率及相应的政策依据

  公司进项税的来源主要是原材料、加工费、固定资产等的采购,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后确认进项税;销项税来源是内销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等,核算情况如下:

  销项税与出售的收益相匹配;因部分增值税发票取得时间或认证时间与采购入库存在时间差异,故进项税与存货采购不能完全匹配。

  1、公司各产品线税率是一致的,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公司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从2018年5月1日开始,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6%;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的规定,从2019年4月1日开始,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公司及子公司汉弘软件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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